张静.依法建立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[J].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17,18(2):109-113. |
依法建立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 |
|
投稿时间:2017-02-27 修订日期:2017-03-20 |
DOI: |
中文关键词: 中医药法 中医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 |
英文关键词: |
基金项目: |
|
摘要点击次数: 1694 |
全文下载次数: 2089 |
中文摘要: |
通过一起已经生效的关于中医药的“477万天价赔偿案”所引发的争议,结合《中医药法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,进行分析。指出由于中西医在诊疗手段与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,因此有关中医药的医疗纠纷中,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,应当由具备中医药专业知识的人对其所涉的专业问题提出专业意见;建立独立的中医医疗司法损害鉴定机制,符合《中医药法》规定;仅有法是不够的,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《中医药法》能够切实履行的关键,更是中医药健康、可持续发展的需要。 |
英文摘要: |
|
查看全文
查看/发表评论 下载PDF阅读器 |
关闭 |
|
|
|